各学院:
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件规定,2008级以前入学学生一学年内获得的学分数少于20的,应予退学,退学学生可申请试读1年;试读期满时,试读期间获得的学分数仍小于20者,则必须离校,试读只限1次。2008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一学年内获得的学分数低于18(不含18),学校对其给予退学预警;退学预警只限一次;退学预警后在校学习一学年所获学分数仍低于18,则必须退学。
就以上政策,现对2014-2015学年学生获得学分数清查及学籍处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应于9月22日完成此项工作,9月22日下班前向教务处上报相关学生的《退学预警表》、《取消预警审批表》、《强制退学审批表》、《退学学生试读申请表》、《试读转正审批表》、《试读不合格离校审批表》。
二、若学生目前所获学分不足要求,但仍有因未结束教学活动而尚未评定出成绩的上学期课程,对其退学(或退学预警)审批工作可视情况延缓至成绩评定公布之后进行。
三、各学院清查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续休学)学生学籍异动处理,可参考以下政策执行。
2008级以前入学的学生,不限制最长休学时间,但休学时间包含在总学习年限内。学习年限最长8年。
2008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最长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休学时间不含在总学习年限内。学习年限最长6年。
四、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续休学)学生学籍异动处理可通过(《信心》—>学生与学籍—>当前休学/试读学生情况)查询。
不足20学分(或18学分)可通过(《信心》—>学生成绩查询—>指定学年学期学生获得学分低限校查)查询。
教务处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