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江科大校〔2017〕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负责人在本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组织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本科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专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本科专业,设置1个专业负责人岗位。原则上专业负责人在本专业专任教师中遴选,一般不跨专业兼任。若暂无合适人选,可由学院推荐1名代理负责人,代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每个专业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7-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其中至少1名是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专业负责人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聘任制,聘期四年。

第四条 一个本科专业原则上对应一个基层教学单位(系、教研室),专业负责人一般应兼任所在系(教研室)的主任或副主任。

第二章 岗位任职条件

第五条 专业负责人上岗须具备下述条件:

1)品德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为人正派,责任心强,乐于奉献,具有团队意识和全局观念。

2)工作能力。热爱本科教学与专业建设工作,深刻理解高等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的规律;知识面宽广,准确把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和最新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有清晰、系统的专业建设思路,具备把控专业发展方向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近年来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3)专业经历。大学本科阶段主修专业原则上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工科专业负责人应具有从事技术服务、参加工程实训或指导学生下厂实习等工作经历,承担现从事专业的课程教学工作年限较长,且教学效果优良。

4)学术水平。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副教授原则上应同时拥有博士学位),教研与科研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注重科研反哺教学,具备依托学科发展促进专业建设的能力。

5)年龄要求。起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第三章 选拔聘任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或学院推荐。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填写《江苏科技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岗位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民主测评。由学院召集专业教师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专业教师意见。测评结果作为学院初评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学院初评。学院组成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不少于9人),按照专业负责人的岗位任职条件,结合专业发展实际,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初步人选。

第九条 学校审定。学院将初步人选的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交至教务处,经教务处资格审查后,报学校专业规划与建设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的选聘坚持“择优上岗、宁缺毋滥”的原则,由学校聘任,并签订岗位聘期任务书。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岗位职责

1)制定本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带领专业教师完成专业建设目标和任务。

2)组织制定并落实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跟踪监测人才培养质量,针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3)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业评估、品牌专业建设、学士学位授权资格评估等本专业重大事项的策划、组织与落实等工作,不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4)完成学校规定的同职级教师的科研工作量以及2/3的教学工作量和1/2的教研工作量;对于申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获得受理的专业,专业负责人在准备认证期间(一般为一年)所需完成的工作量要求,按照《关于推进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项工作的通知》(江科大校〔20174号)精神执行。

5负责专业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岗位权利

1)对专业建设日常工作具有决策权。对本专业新教师招聘拥有参与决策权,对本专业招生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具有建议权。

2)经院长授权,对各类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享有支配权和使用权;参与学院年终绩效分配工作

3)享受每月400元的岗位工作津贴。

4)学校定期安排专业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优先选派其到国内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进行短期访学,开展教学研修和学术交流。

第五章 岗位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负责人岗位考核,实行学院考核(一年一次)和学校考核(两年一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学院考核一年一次,与学院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专业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学院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考核两年一次(分为中期考核及聘期考核),主要考察聘期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重在考察专业建设的增量成果。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核结果报学校专业规划与建设委员会审定。

专业负责人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校在其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按考核成绩排名,给予专业建设团队5000-2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止聘任;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专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如有变动,接任者即为自然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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