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18〕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符合时代发展和学校特色的教育规律及教育教学方式、方法,解决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设立“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项目管理方式给予教改项目经费支持与政策保障,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对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与创新能力培养、管理运行机制及评价体系等的改革进行探索和研究。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项目参研人员一般在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项目可适当放宽)。立项时填报的参研人员应尽量与结题时确定的参研人员保持一致,如需变更应报教务处批准,且原则上更换或增加人员不超过2人(重大项目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申请和审批立项教改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立项选题要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和学校总体建设思路,对提高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水平具有促进作用,能为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成果。

2.项目注重集成和应用已有成果,具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使教育教学改革能够循序渐进,不断深化,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具有使用和推广价值。

3.项目方案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案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4.对创新性强、改革力度大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予以重点资助。

5.一般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重点项目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重大项目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负责人要拥有较丰富的教学、教学研究或教学管理经验,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承担的研究实践任务。申报教改项目时,每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仅限1项;负责已有教改项目尚未结题的,原则上不能再申报新课题立项。

6.立项选题的内涵应避免与学校已立项在研项目或已验收结题项目的研究、实践内容有雷同,杜绝相似、相近课题项目重复立项。

第三章 项目研究内容与分类

第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根据研究内容和范围基本分为四大类,即学校总体教学改革、各学科(专业)综合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

1.学校总体教学改革类项目是指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问题进行战略性、整体性的研究与实践。

2.各学科(专业)综合教学改革类项目是指以宽口径大类专业为对象,集人才培养、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法以及教学管理等于一体的综合研究与改革实践。

3.课程建设类项目是指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条件、教学手段、教学评价等方面所作的改革研究和实践。

4.教育教学管理类项目主要探索适应新时期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教学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和管理方法、手段等。

第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根据其选题的重要程度和学校资助力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

1. 重大项目。紧跟当今时代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着眼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全局性、典型性热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开展探索研究,形成科学、合理的创新性解决方案。经充分的实践检验,所得成果在理论研究和实际成效方面都具有较高水平,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具有很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2. 重点项目。针对新时期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前瞻性, 经实践验证,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推广应用价值,对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3. 一般项目。针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教学体系、教育教学方法、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开展深入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研究成果理念先进、创新性强,在实践中体现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发挥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 学校鼓励学院和教师根据教学和教学建设工作实际需要,自筹经费立项开展教改课题研究。学校视其成果价值情况,给予校级课题立项认定,并补拨必要的项目资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立项程序与过程管理

第八条 教改项目的立项程序如下:

1.教务处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公布项目指南。

2.各学院、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评。申请人填写《江苏科技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表》,所属单位(学院或部门,下同)在组织专家对课题内容、创新性、研究基础和方法、预期成果价值等进行评议、审核后签署意见,择优推荐校级教改项目立项并对推荐项目进行排序。

3.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组织成立专项评审组进行评审。

4.教务处将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面向全校进行公示。

5.学校与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申报表》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研究和实践内容及预期成果目标。

第九条 立项文件和任务书下达后,即成为具有契约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组成员及有关方面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努力实现既定目标。教改项目实行校、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校级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院级管理工作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部门由部门领导负责);项目的实施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教务处依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对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提供专项经费支持,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组织项目检查、评估和验收,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

2.项目组所属单位应将已立项的教改项目纳入本单位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对项目资金使用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为项目的研究、实践提供必要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较大问题。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按教务处要求提交每年度项目研究阶段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调离学校的,所属单位应监督其于正式调离前做好妥善安排,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若项目研究计划、项目组重要成员因故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或无需再按时完成任务,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对无法按时完成任务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教务处在审批同意后向项目负责人下达“限定延期完成通知书”。每个项目延期完成申请只受理1次。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暂停后续经费拨付。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立项,停拨资助经费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视情况冻结经费使用,直至撤销项目、追回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教改项目:

1.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含限定延期)完成任务;

2.擅自对研究计划或项目主要成员作重大调整;

3.擅自终止项目或将经费挪作他用。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以学校为牵头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立项教学改革项目,学校将根据相应主管部门拨款按1:1给予配套经费资助;若主管部门无经费资助,学校先给予一定数额的启动经费,以后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确定支持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专项资助经费。重大项目研究与实践期限为4年,重点项目研究与实践期限为2-3年,一般项目研究与实践期限为2年。

第十六条 教改项目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遵守国家及学校财务制度,其使用范围为:

1.与项目工作有关的调研差旅费、会务费;

2.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论文发表版面费或专著出版费;

3.购置项目研究必需的文献资料、磁(光)盘、计算机软件等;

4.项目成果验收、结题费;

5.其他与人才培养有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教务处对教改项目经费实行宏观管理,项目所属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十八条 凡正式立项的教改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结题与成果评定,其程序如下:

1.校级教改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一般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安排一次。

2.项目负责人向所属单位提交申请验收结题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结题申请表》《项目结题评定书》(含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成果主件、附件。理论型研究课题,应将公开发表的论文作为成果主体;应用型研究课题,应提供研究报告,其中必须包含实际应用效果分析。

3.项目所属单位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审查相关材料,若同意结题则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复核,技术或业务性复核可采用邀约专家函审的方式进行。形式复核、技术或业务性复核未通过的项目,不组织验收结题,视为项目任务尚未完成。

4.学校一般项目验收的专家组由5人组成,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验收的专家组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重大项目必须有1名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育学科专家,以及2名以上的校外专家。

5.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评议的方式,特殊情况也可组织通讯评议。

6.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按教务处要求做好项目资料的立卷、存档工作。

第十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教务处根据评审专家组的意见决定是否要求其限期完成。要求限期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最终确定为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结余经费不得再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教改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所承担的教改项目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教改项目所属单位一次立项项目按期完成率低于80%的,将减少其申报新项目的立项数量;低于50%的,取消下一批次的项目立项申报资格。个别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省、国家级教改项目的立项推荐,主要从校级立项在研项目中择优产生。省、国家级教改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牵头协调校内相关单位和项目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七章 项目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教改研究项目的立项及实施,是学校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尊重项目申报、参加人员意愿的前提下所部署的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对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开展过程管理。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是参加人员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参加人员于项目在研期间和验收结题后,都具有向学校相关使用部门和教职人员推广研究和实践成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积极发展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项目主管部门、校内项目所属单位,都应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加强已取得的项目研究与实践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工作力度,充分实现成果的利用价值,发挥最大的办学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 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江科大校教〔200815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8)11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