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张家港校区:
监考教师严格履行监考工作规范,对维护教师形象、维护良好考风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全面保证考试工作应有秩序,根据学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通则》(华船院[2002]135号)、《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江科大校教[2010]1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监考教师重点重申以下要求:
1.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找人代替监考(严禁由研究生代监考);
2.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3.不得无故缺岗,有特殊原因缺岗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不得在考试期间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
5.关闭或静音手机;除瞬间查看时间外,严禁阅览手机任何内容(全国性等级考试须严格关闭手机);
6.不得放松监考,听任考生违纪或作弊;
7.应于考试结束时收齐、清点试卷后让考生离场,不得缺失试卷材料。
请各学院对所属教师、监考人员就以上重申规定事项进行认真传达和广泛宣传。对违反以上规定及其它学校考试有关规定者,将视情节认定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