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取消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接受相关调查处理,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按考试要求,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试过程中通讯设备处于开机状态;
10.由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相应的处分。
1.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为抄袭提供条件的(不论是否抄用);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的(不论是否抄用);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者其它与考试有关资料的(不论是否抄用);
(4)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产品查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5)在考试进行中,学生被怀疑有作弊行为且经鉴定为雷同卷;或在试卷批改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6)明知考试过程中被他人获取试卷、答卷而未主动报告监考教师的(不论是否抄用);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由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的。
2.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的;
(3)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使用是指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通话或信息,且不论是否查看信息或抄用;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以占为己有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且不论是否抄用;偷窃考卷或为偷窃考卷提供方便的;以及由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其他严重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 销毁作弊证据者且拒不接受调查者,处分级别升一级处理。
(四) 考生有严重作弊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平时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减轻处分的申请。
申请必须通过班委会讨论和班主任、辅导员确认,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在休学一年的前提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从受处分学生休学复学后起算。
学生在成绩的考查等其他考核方式中违反考核要求构成作弊的,参照本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