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高水平教学成果及改革建设立项奖励暂行办法 (江科大校〔2014〕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教育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突出业绩进行奖励,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工作、参与各项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提高我校总体教学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获评、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成果,教学改革研究立项,及专业或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基地)项目,含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

(一)教育教学成果

1)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织评选的国家级及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其中,国家级奖项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部级奖项包括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2)教材奖。是指由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国家级、省级精品教材或优秀教材。

3)课程(群)奖。是指由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国家级及省部级优秀课程,包括精品课程、双语示范课程、视频共享课程等。

(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是指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织立项下达的国家级及省部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其中国家级包括教育部主管部门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部级包括江苏省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以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三)教学建设项目

是指由教育部批准或立项建设的国家级重点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实践教育基地。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获得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学校按以下标准对获奖团队或个人进行奖励:(略,见下载文件)

第四条 获得高水平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学校按以下标准对项目团队进行奖励: (略,见下载文件)

第五条 获得教育部批准或立项建设的国家级重点专业、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基地),学校按每项4万元的标准对项目建设团队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以上奖励项目的个人、团队所在单位,学校另按奖励金额的10%对学院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对于上级部门一次性进行荣誉奖励的教育教学成果,学校一次性发放全部奖金。对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及教学建设项目,获得上级部门批准立项后,学校发放奖金总额的60%,待验收通过后发放其余奖金。

第八条 同一奖项或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荣誉或立项,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以上条款是基于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或项目所做的规定。对于以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获得的成果或项目,依据我校排名顺序拆分奖励。具体拆分办法:我校排名顺序为第二的按奖励标准的1/2折算,我校排名顺序为第三的按奖励标准的1/3折算,以此类推。

第十条 本办法与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同步实施,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若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高水平教学成果及改革建设立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4)18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