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与奖励办法(江科大校〔2018〕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与奖励工作,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以学生为中心、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确保评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教学成果奖主要奖励在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主要形式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其持有的成果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

1. 具有创新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要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规律。

2. 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

3. 具有示范性和推广价值,取得较高认同度,产生积极影响。

第五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推荐限额,成立专家组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公示后向学校主管部门推荐。

第七条 学校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建学校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提出拟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

第八条 成果所属单位专家组和学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采取关系人回避制度进行聘任,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对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应在学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进行。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其中,特等奖不超过5项,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

第十二条 对获得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特等奖5000/项,一等奖3000/项,二等奖1000/项。

第十三条 学校从校级教学成果获奖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个人获得教学成果奖的,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苏科技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与奖励办法》(江科大校〔20117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苏科技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科大校(2018)2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