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江科大校教〔2009〕1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苏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实行学分制的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完成并达到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所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的总平均学分绩点在1.70以下(不含1.70)

2.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355分以下(不含355分),但所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的总平均学分绩点达2.00以上(2.00),且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在319分以上(319)者除外;英语专业学生的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3.修学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学生,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所修外语语种学位考试或考试未及格。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授予评审对象为应届本科毕业生。

四、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1.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务处为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工作。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对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及其学业情况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材料及审查结论意见一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4.学校向准予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证书。

五、学生具有上述第二条的情况之一者,如在某一方面确有特长(获得国家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竞赛一等奖,署名排在前三名者),经本人主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六、对在校期间参加各种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获奖学生,学校给予学分绩点奖励,所奖励的学分绩点在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时,可直接累加到总平均学分绩点中(具体奖励范围及幅度见附件)。

七、对高水平运动员学生、体育学院学生、生源地为西藏的藏族学生,本实施细则中第二条的第2款不作要求,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必须在284分以上(含284分),或通过学校专门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从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2006级、2007级学生参照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士学位学分绩点的奖励范围及幅度(略,见下载文件)


江苏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江科大校教〔2009〕10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