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若干意见(江科大校〔2018〕13号)

  

各学院、蚕业研究所,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则

1.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除因国际化教学及其他特定需要外,普通话应作为学校的教学语言(即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校园语言(即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材(含讲义、教学辅助读物)用字,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应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化标准。消除校园公共场所的繁体字、异体字及其它不规范简化汉字。

二、组织机构

2. 学校设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负责制定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审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相关重大决策事项,指导、监督全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组织开展日常语言文字工作。

3. 各学院成立语言文字工作组,由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任组长,全面负责组织、落实、督导本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各职能和教辅部门结合日常工作的开展,协同推进语言文字工作建设,共同形成强有力的领导与执行工作体系。

4. 校、院两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应深入宣传国家和江苏省语言文字法律规章,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管控力度,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宣传活动。

三、支持政策

5. 学校重视加强中华语言文字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增强师生员工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普通话水平及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加强相应学科师资建设,支持教师开展教研和科研活动,努力开设相关必修课程,积极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相关公共通识选修课程;结合普通话水平测试,为师生开设普通话培训课程,对成绩合格的学生认定学分并计入成绩档案。成立大学生相关主题社团,组织开展语言文字第二课堂活动。

四、达标要求

6.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师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每学年有计划、分批次地举办普通话培训班和普通话水平测试活动。学校教职员工均应积极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培训测试,未满50周岁的专任教师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从事汉语言文学方面教学的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方可正式上岗承担教学任务。50周岁以下的管理和教辅人员原则上也应达到二级水平。

7. 教师应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通话水平达标,汉字应用规范、书写工整,具有一定的朗诵水平和书法鉴赏能力,具有自觉推广通用语言文字和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和自豪感。学校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基本内容。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通过课堂观摩听课、审阅教学资料、开展座谈走访等方式,对教师教学活动的相关规范化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8. 学校将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列入全校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学生应努力习得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朗诵、书法鉴赏能力,具有对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认同感和自信心。学生所在学院和授课教师应注意做好学生平时规范用字用语和相关文化素质提升的指导检查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毕业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9.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率先垂范,坚持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不断提高中华语言文化水平,并对所属教师员工切实做好日常宣传、指导和督管工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巡查校内各类语言文字不规范行为,对违规的相关人员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五、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科技大学

2018年1月18


关于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科大校〔2018〕13号.doc